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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书证的分类/刘福发

时间:2024-05-10 11:3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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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书证的分类

刘福发


  对于书证,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书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依照书证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等行使职权制作,可以将书证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凡国家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包括有关命令、决议、决定、通告、指示、信函、证明文书等,称为公文书。例如,由婚姻登记机关制作和发给的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公安机关批准申请加入、退出或恢复中国国籍而发给的证书,房产部门制作和发出的住房证,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行政管理机关制作的处罚决定书等,如果在诉讼案件中用作证据时,便属于公文性书证。
  公文书必须由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令等授权而享有相应职能、职责的机关或其他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或方式作出,方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是产生公文书的必要前提和条件。因此,公文性书证在成为书证之前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而非依职权制作的文书不能作为公文性书证来加以使用。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对某种文书规定了特定的格式和内容,该文书就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和内容,而不得随意加以改变。
  公文性书证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制作和发出该文书的职能机关或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的意思表示。(2)制作和发出该文书,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在法律明确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来进行。基于公文性书证的上述特点,凡是由不享有法定权限的单位或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所制作和发出的文书,或者虽然是公务人员,但所制作或发出的文书与其行使职权无任何联系的,都不能算作公文性书证。
  所谓非公文性书证,是指国家职能部门或其他享有法定职权的单位在其职权范围以外基于正常的功能性运作所需或基于从事某些民事行为的目的所制作的,以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制作的有关文书。换言之,非公文书即公文性书证以外的其他书证。它不仅指公民个人所制作的文书,也包括那些行使一定法定职权的机关或者单位在其行使职权范围以外所制作的文书。例如,在普通民事活动中,有关法定职能部门作为平等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以及从事日常的民事流转活动,如国家机关为建造房屋而与建筑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国家机关发出的与其职权无关的信函等。
  2.依照书证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格式和要件,可以将书证分为一般书证与特别书证。凡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格式或须履行特定程序,而只是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由当事人签名、填写日期而形成的书证,为一般书证。例如,公民之间因借用钱款而出具的借据,某人领取有关物品的收据,加工承揽特定产品或物品的合同,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等。只要此类书证在内容上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对这类书证在形式上并无特殊的要求。
  作为一般书证,虽然法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格式或履行特定程序,但就其内容而言,一般仍需具备以下要件:(1)有明确的意思表示。(2)有当事人的签名。(3)有制作该书证的具体日期。凡缺乏以上三个要件之一的,便为具有缺陷的一般书证。这种缺陷,往往影响其证据效力。一般书证从其内容而言必须载明特定的事实,但并不要求具有特定的形式。因此,该种书证更强调其内容的构成要件,而不强调其形式上的特征。
  凡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格式或必须履行特定程序的文书,称为特别书证。例如,公安机关制作的行政拘留决定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特别书证的形成,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并严格履行法定的制作手续。如结婚证书的制作和发给,必须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结婚年龄,且该种婚姻完全出于自愿,在法律上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任何情形,并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在此基础上,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凡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又如,有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在签订后还需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种需经公证的合同书,就属特别书证。具有法律特殊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要件,是特别书证形成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该种书证区别于一般书证的具体表征。特别书证除了应具备明确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强调其外在的形式、格式或形成的程序。
  3.依照书证内容的性质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凡是制作书证的目的是基于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称为处分性书证。例如,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而依职权颁发的各种许可证、营业执照,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民事主体间所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书,公民个人为处分其财产而制作的遗嘱书、遗赠书等,都属于处分性书证。处分性书证一般是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处分权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这种处分权是处分性书证得以产生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如果缺乏这一前提和基础,处分性文书就难以获得产生、变更或消灭特定法律关系的相应效果。在日常生活当中,正因为处分性书证往往与法律关系主体的处分权相联系,所以它是一种特殊的书证形式。
  凡是根据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制作者仅用以记录或报道、记载已经发生的或认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书证,称为报道性书证。例如,财务账本记载了某单位现金收支情况,医院的病历记载了病人的病情状况,某旅馆的登记簿记载了旅客在该旅馆住宿的事实等。这些书证仅记载某些客观事实的发生和经过,其本身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属于报道性书证。报道性书证和处分性书证的区别在于,前者仅是对发生的法律事实加以表述或予以保存,而后者的制作目的则是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特定的法律关系。
  将书证划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可以更好地把握书证在诉讼证明中的不同作用。处分性书证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与特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即由于这种书证的制作和启用将会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所以,处分性书证对有关法律行为的目的含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当处分性文书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与义务产生争议或纠纷时,这种文书就能够作为反映或确定有关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报道性书证不是从事某种法律行为的直接产物,而仅是从某种需要出发对特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予以记录、报道和记载,是制作者对有关客观上已发生事实所得感知、认识而作的记载或表述。因此,报道性书证所表述的内容并不与特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因而其证明力与前者相比是有限的。但是,报道性书证可以作为发现处分性书证的先导和印证处分性书证的证据。例如,通过记载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某一会议记录,可以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处分性书证;当处分性书证作为直接证据,对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时,报道性书证往往可以以间接证据的形式,印证主要待证事实。
  4.依照书证制作方法的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及译本。原本,是指文书制作人将有关的内容加以记载而作成的原始文本,又称原件或底本。任何书证均有其原本。原本是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翻译本的最初源流。原本既可以是手写的,也可以是打印的,只要是最初制作的文本而成为书证的,就是原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书证原本有反映当事人之间往来的原始信函,载明谈话内容的电话记录原稿,载有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以及反映借款人亲笔书写具有明确表达借款意思表示的借据,等等。由于原本是用于表达文书内容原始状态的客观表现方式,它能在客观上最大限度地反映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因此其证明价值极高。
  正本,是依照原本采用全文抄录、印制等方法而作成的内容与原本完全相同,对外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除了作成的方式不同外,正本与原本的另一个主要区别是,原本一般由制作人收存或留作存档备查,而正本则发给主受件人保存或使用。
  副本,是依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但不具有正本效力的文本。副本书证的作成,旨在使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知悉原本文书的内容。副本通常发送给主受件人以外的其他有必要了解原本内容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见,副本与正本在制作方法上是相同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副本与正本制作的目的和收存主体与发给的对象不同。副本与正本的效力不同之处也主要发端于此,而与证明效力并无直接的关系,故而并不能得出正本在诉讼证明中一定优于副本的结论。
  节录本,是指从原本或正本文书中摘抄其主要内容而形成的文本。与原本相比,节录本只能反映原本的部分内容,由于制作人采用主观的方法对原本加以摘要或节录,其所形成的节录文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对原本内容的客观的和全面的体现,也不符合原本内容的内在逻辑性以及结构的完整性,因此具有较大的主观倾向。在诉讼活动中,如一方当事人提供节录本,而对方对节录本所记载内容提出质疑时,节录本提供人应提供原本书证,否则将大大削弱其节录本书证的证明效力。由于节录本是就仅需要了解原本中某一相关的部分而制作的,并未充分考虑到原本的全面、详细的内容,所以节录本在证据价值方面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影印本,是指采用影印技术,将原本或正本通过摄影或复制而形成的文书。
  翻译本,是指采用原本或正本语言文字以外的语言文字,翻译原本或正本而形成的文书。
  将书证进行此种划分,旨在说明只有原本才是最初制作的文本,其他如正本、副本等,都是源于原本的书证。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最佳证据规则,除了法定例外情形,书证只能提交原本、原件。在我国的诉讼活动中,提交、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提交或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节录本或影印本。
  5.按表现书证内容的方式在外形特征上的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图形书证。文字书证,是指以文字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文字书证是最为常见的书证。例如,信函、电报、传单、合同、账册、票据、遗嘱等。在通常情况下,采用文字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较为明确、具体,普通人借助其基本的文化素质,以及正常的思维、理解便能知悉一般文字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文字书证既包括本国文字,含本国少数民族的文字,还包括外国文字,甚至盲文文字等。因此,除本国文字书证外,其他种类的文字书证通常通过翻译本书证的形式出现。另外,文字书证中也包括行话、俚语、专业术语、暗语,甚至一些犯罪集团内部的“隐语”、“黑话”,等等。因此,对这些特殊的文字书证,应加以认真剖析,以查明其表达的确切含义和思想内容。
  符号书证,是指以符号所表达的特定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例如,标记、标识、记号、路标、音符等。在符号书证中,除了一般性符号可以为常人所理解外,那些涉及特殊行业以及具有专业技术性的符号,需要经过专业人员的识别和判断以及结合其他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来加以认定。
  图形书证,是指以图形、图案所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例如,刑事案件中的侮辱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漫画,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犯罪而绘制的地形图等;民事案件中产品规格图解、房屋建筑的设计图纸、城区规划建设的示意图等。图形书证既形象又直观,并且往往配有文字加以说明,一般能确切地表达其思想内容。但是,许多图形书证会涉及到一些特殊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和经验,使得普通人往往无法正确理解、鉴别其外部特征所表达的内容。因此,对图形书证涉及的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常常需要借助专家来加以鉴别和认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福发

邮电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规定进一步整顿邮政通信市场秩序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规定进一步整顿邮政通信市场秩序的通知

1995年11月21日,邮电部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这一规定,是从国家安全考虑,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出发的。但是,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非邮政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外商的涉足,不仅极大地干扰了邮政通信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而且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外商经营管理邮政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目前各局针对邮政通信市场混乱的现象,正在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特别是山东、湖北、江西、福建、辽宁、广东等局会同当地公安、工商、国家安全、海关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制止非邮政部门无照经营和侵权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的违法行为,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对邮政通信市场的清理整顿中也遇到一些阻力和干扰。为维护邮政通信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管理邮政通信市场,规范通信市场秩序是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贯彻执行《邮政法》更是邮政通信行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邮政法》中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坚持国家法律赋予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不仅仅是维护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我们必须站在这一高度来认识问题。各局应采取积极措施,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行为,贯彻落实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8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管理的通知》(邮部联(1995)317号)。
二、办好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是《邮政法》赋予邮政企业的光荣职责。各级邮政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邮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邮政企业办好专营业务。
三、贯彻执行《邮政法》不仅仅是邮电部门的责任,也是各行各业和全国人民的责任。各局应加大对《邮政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宣传国家法律规定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重要意义,同时应加强与当地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的联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邮政法》的贯彻落实。
四、各局应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邮政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汇报邮电部关于邮政通信行业管理的规定,汇报邮政通信行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请各局将贯彻执行邮政法律法规情况及所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五年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五年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9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贵州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五年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黔法办﹝2010﹞2号)的要求,今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既要做好本年度评查工作,又要做好五年阶段性总结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201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和五年阶段性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现将201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五年阶段性总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卷评查范围

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5月31日前结案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收费案卷。

二、案卷评查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15—20日)

州直各部门要参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定的《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和《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基本标准》(附后),制定本系统案卷评查基本标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本机关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办理结案的案件案卷装订归档,列明目录;已受理或立案,但未办结的,拟写说明材料。

(二)自评阶段(2010年6月20日—30日)

各执法机关对照评查标准开展自评工作。

(三)整改阶段(2010年6月30日—7月5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总结阶段(2010年7月5日—31日)

7月2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机关总结本地区、本系统201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五年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各部门进行抽查并形成抽查工作报告,同时撰写好《黔东南州201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和五年阶段性工作情况》于7月31日前上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人:杨秀成,联系电话:8222431。



附件:

1.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2.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行政处罚案卷的装订要求

(一)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内目录。

(三)卷内材料按下列基本次序装订:

1.法律文书部分

⑴立案呈批文书;

⑵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⑶告知相对人权利的有关法律文书、听证通知文书;

⑷调查终结报告;

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

⑹行政处罚决定书;

⑺有关送达法律文书;

⑻其他法律文书。

2.证据部分

⑴当事人自然情况证明文件;

⑵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询问笔录);

⑶证人证言(或询问笔录);

⑷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⑸书证;

⑹物证照片(含查封和扣押清单、抽样取证清单等);

⑺鉴定结论;

⑻视听资料翻音文本;

⑼听证笔录;

⑽其他证据;

⑾附卷物证目录。

3.执行部分

⑴行政处罚罚没收据;

⑵查封、扣押物品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情况说明;

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⑷结案呈批文书和结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实体要求

(一)主体合法。

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盖章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反映的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相一致;

3.证据的质量达到确凿,足以认定有关事实。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适当。

1.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从减轻、从轻情节的,不减轻、从轻处罚;

2.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并纠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要求如下(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程序要求由各部门自行制定):

(一)调查取证阶段。

1.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检查或调查笔录:

⑴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

⑵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⑶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⑷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入姓名的记载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

⑸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⑹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3.调取与保存证据:

⑴注明被取证当事人。

⑵有取证事由和依据。

⑶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⑷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性状描述等。

⑸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点。

⑹予以登记保存的物品,应有领导审批记载。

⑺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⑻被登记保存的物品有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

⑴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

⑵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⑶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⑷有处罚的依据。

⑸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二)审查决定阶段。

1.告知和申辩:

⑴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

⑵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⑶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⑷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辩时间。

⑸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2.听证程序(适用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

⑴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⑵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⑶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通知时间等。

⑷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入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⑸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3.处罚审批程序:

⑴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⑵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⑶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

⑴对违法事实的表述清楚,符合法定格式。

⑵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过程中主张的事实不予采纳的说明理由。

(三)送达和执行阶段。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2.给予罚款处罚的,实行罚缴分离,有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罚款票据副本。

3.没收财物的应有规定票据和物品清单。



附件2:



2007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政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一)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内目录。

二、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一)普通许可事项

1.申请与受理阶段

⑴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和法律规定的附件;

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

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凭证,注明日期,加盖受理机关印章。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也要出具相应凭证,并告知理由和诉权。

2.审查与决定阶段

⑴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核查的记录;

⑵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有告知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文书;

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有举行听证的通知或公告;

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⑸依法应当听证,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举行听证的通知文书或公告文书;

⑹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听证笔录;

⑺有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⑻有行政许可证件副本或存根。

3.时限规定

⑴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当场决定或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决定;超过时限的,有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十日的呈批文书,并有告知申请人的延期文书,并注明延期理由;

⑵行政许可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决定;超过时限的,有报请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延期十五日的呈批文件,并有告知申请人的延期文书,并注明延期理由;

⑶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负责审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⑸时限的例外:依法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但有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的文书。

(二)以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以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实施的行政许可评查标准。

由省直机关根据不同项目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案卷评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