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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研究的意义/丛彦国

时间:2024-07-06 17:55: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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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研究的意义
(本文作者:丛彦国)
有关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的研究,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鲜有直接、全面的研究,但关于宪法价值的研究却较多。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具有客观性,所以国内外对于本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侧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古代法学家已经将价值判断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近代自然法学派更加注重法的价值分析,虽然在十九世纪中叶受到历史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挑战而受到冷落,但到二十世纪出现的新自然法学派又重新重视本问题的研究。但是,西方学者对于本问题的研究有着较强的唯心主义色彩。而马克思主义学者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对本问题进行了唯物主义的研究。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没有形成西方国家那种道德和哲学基础各异的学术流派,但是对本问题的认识也有不同的看法。国内学者虽然对本文题研究的不多,但是他们思路不同,观点各异,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大体说来,表现为两种思路:一种从宪法的外在目的和内在运行机制出发,列举式的概括出宪法的价值;另一种是根据逻辑学的方法,从一般价值的本质属性出发,认为宪法价值不过是价值的一般理论在宪法中的具体运用和发展。而由于这两种方法的差异,必然会对宪法价值冲突问题有着不同的阐述。
随着宪法学研究相互学习和交流的加强,各种不同的理论也趋向于相对的统一,对于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的研究也将会成为宪法学研究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学习和研究宪法学有着多种方法,而价值分析法是从学习和研究主体——人出发,探讨宪法如何满足人的需求的方法。离开了价值分析,宪法就会失去方向,它的目的就不会明确。因此,本课题通过价值分析研究人们丰富的价值观念与宪法的关系,能促使宪法与宪政尽量符合大多数人的理想、愿望和需要。
从宪法学基本理论角度讲,研究有关宪法价值的很多,但是研究宪法价值冲突这一问题的不多,而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这就要求在宪法学研究中要对宪法价值进行合理的取舍,遵循一定的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对于宪法学研究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从宪法规范、宪法实践角度讲,研究宪法价值,对宪法价值冲突进行权衡与协调,追求一定的价值取向,有利于使宪法符合大多数人的理想、愿望和需求。而其它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和实施的,所以对于宪法价值冲突中各种价值的权衡和取舍就要十分慎重,否则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收规定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收规定

(79)交公安字81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停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消防监督工作,使之减少和免受火灾造成的损失,确保港口运输生产安全,统一消防费收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航行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各海港消防队实施。其主管业务包括指挥和组织火场的扑救工作,勘查火灾现场和提供技术鉴定书,对船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进行监护,以及其他有关消防事项的监督与协助。
第三条各海港消防队根据船方报警和申请,凡执行消防监督业务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事项,均按本规定所附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率表》计收费用。
第四条消防费收,均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结算。由海港消防队开具单证,经船舶代理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向申请人计收消防费。
第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率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率表
   ----------- ------------ ----------- --------------
  |项目||单位|费率(元)|
   ----------- ------------ ----------- --------------
  ||100吨以上|艘时|300|
  |消防船|100吨以下|艘时|100|
  ||两用拖轮|马力小时|0.22|
  |----------- ------------ ----------- --------------|
  |其他船舶||马力小时|0.18|
  |----------- ------------ ----------- --------------|
  |消防车||台小时|50|
  |----------- ------------ ----------- --------------|
  ||队员|每人工时|7|
  |消防人员|中队长|每人工时|14|
  ||大队长|每人工时|21|
  ||专家|次|2,000~5,000|
  |----------- ---------------------------------------|
  |其他||
   ----------- ---------------------------------------
  注:1.消防船100吨以上,含100吨。
    2.夜班(每日以8小时计算)附加费按费率50计收;节、假日附加费按费率100计收。
  3.危险货物监护按费率50计收。
  4.计费时间以消防车、船和人员从其驻地出动算起,至其返回原地时结止。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5.救火药剂消耗费另计。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解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同意在互惠对等原则基础上,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还增值税。
二、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包括:
(一)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
(二)驻华使(领)馆及其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的自用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
(三)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自用中国产汽车;
(四)驻华使(领)馆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具体包括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箱及其他大宗办公用品等。
三、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计算应退增值税税款的退税率,为现行国家规定的退税率。
四、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视同出口,其退税计划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统一管理。
五、有关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具体退税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199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