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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的职责是坐堂断案/杨涛

时间:2024-06-28 19:17: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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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的职责是坐堂断案

杨涛


7月2日,10名来自福建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结束了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为期8个月的“审判助理”生涯。他们的担任“审判助理”时的任务包括:审前初次文书送达、当事人证据的收取和交换、庭前调查、庭前调解;在开庭时辅助法官开展庭审活动,为法官收集、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向法官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文,并记录重要的当事人诉辩意见、证据、异议等;审后撰写简易案件法律文书,最后交由法官定稿。(《中国青年报》7月6日)
前不久,笔者在有关媒体就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出台首个以量化标准考核法官的方法发表《法官,需要点“贵族”气质》一文,认为法官不能等同于一般人,在行为和精神上要有点“贵族”气质。这次的话题与上次有些关联,容我娓娓道来。
法官是居中的裁决者,法官是坐在公堂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最终“定纷止争”。但是,法庭除此之外却有许多琐碎的如文书送达、整理材料、当事人证据的收取和交换、庭前调查等事务,那么?来完成这些事务呢?我们知道,像美国最高法院,总共才9名法官,这些事务是不可能由他们来亲自完成。那么他们国家就给法官配备了“法官助理”,助理的数量远远在法官之上,一名法官有好几名“法官助理”协助其完成审判工作。
在我们国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我们法官队伍是一表现为法官的数量庞大,就全国而言法官数量多,对某一法院而言法官所占比重大;二是法官的职称待遇化,法官的职称评定不是主要根据业务水平,而是作为解决个人待遇,许多法院的司机也有审判员资格。我们的法官甚至一名法官还不能配备一名书记员,这就不难想像,法官事无巨细都要躬身而行,甚至不得不到田间地头,与当事人打成一片。
那么,读者又要问了,法官为什么就不能事无巨细都去做呢?这是因为,裁断是一项极为严肃的事情,法官所作的决定动辄关乎公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法官要确保其全部精力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要有时间来研究法律条文和类似的案件,要从中找到价值的平衡点,法官不要因为琐事分散精力。更重要的还在于法官要保持中立者的形象,要让判决赢得尊重,要有点“贵族”气质,不能过多与当事人接触,不能与当事人拉拉扯扯、纠缠不清。这些事务性工作还是交给助理去干好!
话说到此,那读者可能还是有疑惑,如果我们的法官缺少助理,那么法院多招几个人,给法官都配备助理不就完了,干吗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要叫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来做“审判助理”呢?这个问题不在于法院要剥削我们研究生的劳动力,而要从我们国家的国情来分析了。正如我们前面所说,我们国家法官的数量庞大,而财政并不宽裕,法院编制也有限,我们在短时间是不可能再招大量的“法官助理”。而我们前面也说了法官的职称待遇化,“能上不能下”的思想又还在作祟,那些已取得法官职称但素质不高人不愿屈居做“法官助理”,我们就只好请学生来帮忙了。
不过,依靠学生来做“法官助理”最终只是个权宜之计。最高人民法院早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提出要进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司法警察聘任制、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配备法官助理等试点工作。我们希望,改革的步伐快快到来。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州品牌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品牌效应,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创立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促进全州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国内或省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并由国家和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州内注册商标。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有效期内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逾期或被撤销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及商标权利人的审查核实工作,收集认定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符合奖励条件的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由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商标权利人的奖励。
第六条 同年度内被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后,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以后者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奖励。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已经享受奖励,但期满后重新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不再享受奖励。
第七条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纳入州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本办法由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11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我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省农牧厅拟定的《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省 农 牧 厅
(二○○九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以改善藏区游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提高生活水平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为总体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涉及的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

  第四条 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的基本内容主要为定居房屋和牲畜棚圈。其标准为:每户建设定居房屋不低于60平方米;建设牲畜暖棚不低于120平方米。

  第五条 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各地经济水平、建设条件、建设成本、牧民自筹能力等差异较大,尤其是青南地区贫困程度深、交通不便、运输距离长、建设成本高,政策上要给予倾斜。建设重点必须是无房户和危房户。

  (二)坚持整体谋划,加快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原则。牧区人口增长过快,牲畜饲养数量持续增加,草地长期处于高负荷运转状态,是草地生态退化的主要原因。工程实施要整体谋划,加大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力度,优先鼓励具有较强自立能力、进城愿望较强烈的牧户和有计划地组织无畜户、少畜户、民政供养的牧户向城镇转移定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牧民的意愿,通过货币补助的方式,统一购房,建设移民新区。

  (三)坚持合理布局,尽量集中的原则。定居房屋在尊重牧民意愿的前提下,从发展草原集约化经营的角度,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引导牧民适度聚居,尽量集中。

  (四)坚持统筹安排,先易后难的原则。项目户的选择要统筹安排,先易后难,优先选择施工条件相对较好、基础工作扎实、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县、乡、村实施。

  (五)坚持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统一规划,科学论证,工程建设必须整村、整乡推进。

  第六条 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做到与重大规划相结合。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必须与《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青海湖景区旅游整体策划》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相互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二)必须做到与重点工程相结合。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必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退牧还草工程、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及其他建设项目相结合,同步实施,做好配套工程建设。

  (三)必须做到与生态畜牧业发展相结合。按照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即将出台的草地生态补偿政策为基础,规范和完善草原流转机制,促进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把发展草地适度规模经营与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同步推进,推动牧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

  (四)必须做到统建和自建相结合。游牧民定居工程点多面广,应在尊重牧民群众建房意愿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组织引导。统建住房,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在统一规划、统一备料、统一建设的前提下,鼓励牧民群众投工投劳;自建住房,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图纸、统一大宗建材政府集中采购和分配的前提下,以当地能工巧匠为核心组建施工队,采取互帮互助、互惠互利的方式,自建家园。各地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的监管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项目区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带领牧户开展工程建设。

  第八条 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和决定《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年度实施建议计划。

  第九条 省农牧厅牵头成立全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对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指导《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提出年度工程投资初步建议计划,安排项目前期工作。

  (三)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总体验收。

  (五)开展《规划》实施中重大问题的调研,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六)落实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决议和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定居房屋户型、结构的设计,提供具有民族特色、符合当地牧民生产生活习惯的多种形式定居房设计图集和技术标准,供工程选用。配合农牧部门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的编制、协调落实工程资金,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牵头组织审查、审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安排下达建设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区各州、县分别成立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组长由州、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县农牧局。

  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州游牧民定居工程的组织实施;编报本州游牧民定居工程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核本州各县的游牧民定居工程规划和年度作业设计;组织项目县搞好项目实施管理,协调处理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县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县游牧民定居工程的组织实施;组织编报本县游牧民定居工程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按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批准的项目文件组织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动员和组织牧民参与工程建设。

  第三章 项目编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省农牧厅在综合分析上年度计划执行和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及各地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提出工程年度投资初步建议计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由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衔接。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省农牧厅安排各项目县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全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全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后,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将年度实施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审核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依据定居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提出年度计划和投资申请,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第十七条 省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县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编制工程作业设计,上报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审查,县人民政府行文批准,报省农牧厅备案。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检查验收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各项目县农牧局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

  工程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一经下达,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地点、内容、规模及投资概算编制工程作业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必须按照变更批复的内容调整实施。

  县农牧局要按照批复的工程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同时,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统建的工程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由州农牧局统一组织,以县为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建设。

  自建的工程,大宗建材(水泥、钢材、塑钢、竹材等)由项目县农牧局统一组织,以乡为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以县为单位公开招标确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项目的性质、特点、工期要求,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交旬、月、季、半年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年底提交阶段性总结报告,工程完成后提交监理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省人民政府与各州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工程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州与县、县与乡、乡与村、村与户层层签订房屋建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建立通报制度。各县农牧局必须在每月3日、13日、23日前,将截止上月末、本月上旬、中旬的工程进展情况逐级向省农牧部门上报;省农牧厅在汇总各州的情况后,按照国家旬报的要求,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国家相关部门上报;各县农牧局每年年底前逐级上报本年度工程实施阶段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工程投资初步建议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全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每季度末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年底前报告本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程投资初步建议计划,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下达的专项建设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群众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来源的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人为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不得以虚列工程内容、虚报工程量、虚增定额等方式套取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严格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程序。州、县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实行检查验收制。年度项目实施完成后,要进行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分自验、省级验收和国家验收。

  (一)自验。年度项目竣工后,由州建设指导小组组织县相关部门进行自验,自查验收面要达到计划任务的100%。自验结果上报省农牧厅。自验合格的工程及时向省农牧厅申请省级验收。

  (二)省级验收。省级验收由省农牧厅负责组织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面必须达到计划任务的30%以上。

  (三)国家验收。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牧厅申请国家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依据

  (一)《规划》和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

  (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三)国家和部(委、局)颁布的现行规程、规范。

  (四)州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是否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

  (二)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三)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报账制和公示制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四)交接手续是否齐全;(五)工程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完备;

  (六)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管理是否完善。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及批复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和各类合同;

  (三)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图表及影象资料;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

  (六)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报告;

  (七)自验材料、申请验收报告

  (八)项目其他档案资料。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档案管理。工程建设的项目文件、批复文件、作业设计方案、招投标文件、各类合同、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分类归档保存,做到资料完整,归档规范。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并经国家验收合格后,所有档案按程序移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